|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基本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二次创业"、"科教兴省"战略的要求,为我省科技争夺和占领国际市场服务,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科技进步,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加强我省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下简称国际合作计划)是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我省其他科学技术计划并列,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第三条 为保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领域和内容
第四条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工业的 "两高一深"、农业的"两高一优"以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研、开发、关键技术攻关,为促进我省各领域技术创新而组织开展国际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包括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资金和优秀人才,针对重点行业组织产品、技术展览交易活动,建立和拓宽国际科技合作方式和途径,逐步推动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第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合作研究:指由两国或两国以上的科技人员,为了同一个科学技术目标,在统一的计划和组织下,通过共同工作或分工协作进行的科学研究项目。 2、联合调查:指由两国或两国以上的科技人员为了某项共同科技目的,共同进行的地区性综合调查与可行性研究工作。 3、合作开发:指以利用科研成果为基础,有明确的市场目标的产品或工艺而进行的共同开发工作。 4、合办机构:指合作各方共同出人才、资金、设备,共同开办培训中心、研究机构等。 5、科技考察:指为了某项科技目的,由科学技术人员到有关国家进行的科技目标明确的考察。 6、人才交流:指非盈利性的科学技术人才的引进或输出。 7、信息交流:指图书、期刊、目录、样本、软件等文字和图像资料的交换,与国际信息网络联网等。 8、实物交换:指科学仪器、设备、种子和样品等实物的交换和赠送。 9、学术会议:指主办、联办或参加在华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派员出席在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等。 10、科技展览:指在华举办国际科技展览会,出国举办或参加国际科技展览会等。 11、技术贸易:指以贸易形式进行的技术经济合作。 12、人员培训:指以提高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为目的的科技人员出国或来华进修、实习等。 第六条 本计划优先资助下列合作项目: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广阔技术开发前景,能推动我省支柱产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传统技术改造和新产业形成的合作项目; 2、与我省各类别科技计划紧密衔接,成果能适时转移并列入本省各类别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前景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有实际应用前景,有助于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探索性合作项目; 5、有向外推出我省技术和技术产品,推出科技人才前景的合作项目,或对引进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中急需的资金、关键技术、关键设备和国外智力有实际利益和重要推动作用的合作项目; 6、结合我省优势学科,具有高起点、高水平、多学科综合特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合作项目; 7、有助于培养我省跨世纪的科研和管理人才的合作项目; 8、已列入政府间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 9、支持引进和利用海外科技专业人才项目; 10、我省科学家参加的国际重大科技合作计划(尤里卡、欧盟研究计划等)的项目 11、我省科学家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和重要的国际性科技活动。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应根据省科技厅和国际合作处每年年底提出的下一年科学技术计划编制大纲、项目指南、指导原则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面向我省各地市、省直有关厅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在省内有条件进行,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合作计划,均可提出合作计划项目并向省科技厅申报。 2、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主要资助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在省内有优势和开发前景、带有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 3、合作项目目标明确,合作渠道畅通,合作伙伴信誉可靠,合作对象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 4、合作项目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属国外先进水平并切实可行。 5、有一定的合作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设备等条件,具有深入开展合作研究的实力,并能在一至三年内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6、项目申请者应具有主持该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并亲自参加该项目研究。参加该项目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 7、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主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合作计划项目,应在完成已批准资助的合作项目后,才能再申请新的合作项目。 8、经费预算切合实际,需匹配资金的合作项目要落实资金来源。 9、合作项目经省科技厅技术保密审查通过,并明确知识产权。 第九条 国际合作计划项目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由申报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可行性报告》(请做成WORD格式软盘,一同上报)、所衔接的其它计划文件、以及与国外合作单位签署的协议或工作计划,经各市科委(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审查和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一式五份报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受理。 第十条黑龙江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负责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具体业务工作及合作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章 计划编制与调整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按照《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评估办法》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编制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纳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对列入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于每年第三季度进行一次执行情况检查并作必要的调整或修改。列入计划的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时应征得省科委同意。对执行不利的项目或单位,省科技厅有权直接进行调整、撤换,直至中止其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科委(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将省国际合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国际合作计划项目经费应采取国家、省、市和项目执行单位合理分担匹配投入,多渠道筹集的办法,省国际合作计划项目经费属补助性经费,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报送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并抄送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中、外文),并将研究报告(中、外文)、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具备鉴定条件的成果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审核批准后,按现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 省国际合作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须注明:"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其英文标法为:"The International Science &Technology Cooperation Projec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China ",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定期将合作项目的研究成果汇编成册,印发上报和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计划项目的奖励按我省现行科技进步奖评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凡由省科技厅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成果,由省科技厅与完成项目的中外单位共享,成果奖励、技术转让、专利申请和实施,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处理,成果(专利)转让应经国际合作处同意,并由该处提取一定比例转让费,用作国际合作项目发展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由该处负责修改补充,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